35.【財產攜出】 (1)禁止資訊設備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攜離所屬區域,若需將設備攜出,應遵守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並填寫「設備進出紀錄表」。 (2)當有必要將設備移出,應檢視相關授權,並實施登記與歸還記錄。(2分) 準備資料或客觀證據:設備進出紀錄表及登記歸還記錄
符合
提供設備進出紀錄表及登記歸還記錄
空白表:國中小學資通安全管理實施原則 後面附表A7
教育部範本:https://tnit.tn.edu.tw/uploads/tad_book3/file/108_isas/35.pdf